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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执1978号

张燕、遵义市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20-12-09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燕;遵义市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3执1978号

申请执行人:张燕,女,1978年10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遵义市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组织机构代码:79527848-6。

法定代表人:陈明全,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03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张燕申请执行遵义市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遵义市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9378.6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90元及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现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市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元,或查封(轮侯查封、续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占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