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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执151号

王金凤与金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金凤,金玉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151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凤,住讷河市。被执行人金玉福,住讷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王金凤与被执行人金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齐齐哈尔中级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民终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2民终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尔克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维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