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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064号

刘红艳申请执行王海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红艳,王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064号申请执行人刘红艳,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海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王海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海军名下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海军名下汽车一辆(豫EFUx**)。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李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