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064号申请执行人刘红艳,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海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王海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海军名下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海军名下汽车一辆(豫EFUx**)。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李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