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531号
原告:张良,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县。
被告:李涛,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本县。
原告张良与被告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良于2016年4月17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刘东海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鹏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