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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5745号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金卫国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金卫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5745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徐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薇,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卫国,男,1968年2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卫国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林庆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艺闻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