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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1464号

田春与孙希江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春,孙希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1464号申请执行人田春,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住所地农安县。被执行人孙希江,男,1960年1月8日生,汉族,地址农安县。申请执行人田春依据(2015)农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希江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现因被执行人无有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农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臣

审判员  郝国斌

审判员  谢如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 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