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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944号

俞道伍与吴怀洋民间借贷纠纷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俞道伍,吴怀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944号

原告:俞道伍。

被告:吴怀洋,现经常居住地不详。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俞道伍与被告吴怀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向受送达人吴怀洋直接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俞道伍提供的联系方式,也无法联系到吴怀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故根据案件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刘 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杜玉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