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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1910号

张文福与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文福,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910号申请执行人张文福,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徐万祯,石嘴山市惠农区中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诸暨暨阳街道环城东路。法定代表人张月平,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文福申请执行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所、国土局等部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与申请执行人张文福的委托代理人徐万祯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198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33945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瑞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立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