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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1执195号

文小姗与刘帅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文小姗,刘帅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1执195号申请执行人文小姗。被执行人刘帅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东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文小姗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陟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东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康 健

审判员 李 娟

审判员 卫 超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付永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