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民特236号

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倩倩、王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王倩倩,王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民特236号

申请人: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树桐,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磊,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王倩倩,女,汉族,1985年8月9日出生,住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

申请人:王磊,男,汉族,1982年9月14日出生,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共同

委托代理人:管克凤,安徽志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请人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倩倩、王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江志珍

审 判 员  时素君

代理

审判员  张玉蓉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娜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