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06执41号
申请执行人:高玉国,1964年9月15日出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双鸭山亚泰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沙志明,该矿董事长。高玉国申请执行双鸭山亚泰煤业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双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双劳人仲字(2016)第4号仲裁裁决书,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双鸭山亚泰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提出在法定期间内已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双劳人仲字(2016)第4号仲裁裁决书,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双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双劳人仲字(2016)第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郐 滨
审判员 胡 斌
审判员 冷晓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