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334号罪犯刘胜如,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攸县湖南坳乡同心村小陂组人,捕前系农民。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0日作出(2006)攸法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刘胜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与2005年11月11日作出(2005)攸法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2006年3月7日交付执行。2006年4月5日投入湖南省第一收押中心集训,2006年6月1日转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4月16日,因分饭菜问题与邹一兵发生口角并打架,朝邹一兵腹部击打两拳,致使脾脏破裂切除,构成重新犯罪而加刑。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沅刑初字第2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胜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并处罚金四千元,附带民事赔偿53536元。刑期自2005年7月18日起至2021年8月22日止。该犯系主犯。2015年7月10日监狱鉴定为病犯。本院于2009年6月1日作出(2009)益刑执字第3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12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虽有违规违纪行为,但经干部批评教育后,能认真接受教育,深刻反省自己错误,并及时改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生产,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自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共获考核奖励分60.7分。2015年4月,因未履行夜值班,扣考核分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胜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胜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光辉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