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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79号

薛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某某,陈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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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79号

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女,196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陵头乡。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67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王寨乡。案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薛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汝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志军执行员  牛振民执行员  张 斌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