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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执154号

杜华山与杜瑾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华山,杜瑾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154号申请执行人杜华山,男。被执行人杜瑾龙,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杜华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5)渭城民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申请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4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受理费1620元,鉴定费850,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瑾龙向本院交来受理费1620元,鉴定费850,执行费50元,合计2520元。其中应向申请执行人杜华山返还受理费1620元、鉴定费850,合计2470元,但申请执行人杜华山因故不能领取,本院已将执行回的案件款2470元提存于乾县人民法院案件款专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5)渭城民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冉军岗

审 判 员  张利军

代理

审判员  梁小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