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326号罪犯成峰,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宁乡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2日作出(2004)潭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成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332.38元。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7日作出(2004)湘高法刑二终字第154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该犯的判决。2005年1月10日交付执行。2005年2月21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5年1月10日至2022年4月11日止。该犯系主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2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934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09年5月31日作出(2009)益刑执字第4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4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9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三十八条严格要求自己;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55.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成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成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光辉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