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343号罪犯李祖国,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北港乡望岳村人,捕前系无业。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6日作出(2000)岳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李祖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9435元。2001年7月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湘刑复字第16号刑事裁定,核准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岳中刑初字第61号认定被告人李祖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2001年8月20日交付执行。2001年8月29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1年7月2日起至2020年10月6日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7日作出(2004)湘刑执字第171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7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执字第70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本院于2008年11月11日作出(2008)益刑执字第7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院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6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7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生产,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共获考核奖励分101.7分。2014年12月,因被评为优秀互监组长。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祖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祖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光辉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菁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