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315号罪犯李茂义,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8)长中刑二初字第0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李茂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895.69元(已由同案犯付清)。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9年5月5日交付执行。2009年5月18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7年8月30日起至2021年11月29日止。本院分别于2011年10月18日以(2011)益刑执字第10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4月28日以(2014)益刑执字第4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三十八条严格要求自己;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26.5分。2013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茂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茂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光辉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