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9刑更320号

石启杰故意伤害罪刑法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320号罪犯石启杰,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常德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5日作出(2005)常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石启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6608.07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7年11月1日交付执行,2007年12月2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7年10月29日起至2027年4月19日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48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本院分别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5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9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三十八条严格要求自己;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累计考核分99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石启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石启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6年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光 辉

审判员 徐 高 龙

审判员 莫���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 菁 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