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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刑更342号

朱需要抢劫罪刑法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342号罪犯朱需要,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云水铺乡大水村**组***号人,捕前系农民。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2011)长中刑二初字第0023号刑事判决,以朱需要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2011年10月8日交付执行。2011年10月12日投入湖南省第一收押中心收押,2011年11月29日转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34年7月2日止。该犯系主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439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生产,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共获考核奖励分142.7分。2013年12月被评为生产能手;2014年12月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需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32年12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光辉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