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9刑更324号

缪立波抢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324号罪犯缪立波,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沅江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8月19日作出(2008)益法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缪立波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六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六万元。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9日以(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19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该犯的判决。2009年7月29日交付执行,2009年9月1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9年6月29日至2029年11月27日止。该犯系主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以(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134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7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三十八条严格要求自己;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39分。2014年4月被评为“学雷锋积极分子”;2014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优秀互监组长;2015年5月被评为“学雷锋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缪立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缪立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8年5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光辉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