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332号罪犯曾红斌,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桃源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7日作出(2009)常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曾红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2007.98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1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复字第68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9年8月20日交付执行。2009年10月6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从2009年8月20日至2034年4月10日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3月10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12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13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三十八条严格要求自己;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36.6分。2013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14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曾红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曾红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32年11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光辉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