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344号罪犯欧阳希林,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百箩丘4栋2门102房,捕前系无业。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2011)长中刑二初字第0011号刑事判决,以欧阳希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00元。2011年11月23日交付执行。2011年12月6日投入湖南省第一收押中心收押,2012年1月18日转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34年7月2日止。该犯系主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43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生产,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共获考核奖励分126.9分。2013年12月被评为优秀大组长。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欧阳希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欧阳希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33年4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光辉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菁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