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336号罪犯田君生,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乡李岗村*组***号人,捕前系无业。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岳中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田君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2014年1月17日交付执行。2014年3月8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6月8日起至2028年6月7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生产,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自2014年2月至2015年11月共获考核奖励分89.8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田君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君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7年6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光辉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菁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