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880号申请执行人任玉廷.被执行人孙启海.被执行人杨广山。申请执行人任玉廷与被执行人孙启海、杨广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0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孙启海偿付原告任玉廷借款人民币50000元。
二、被告杨广山对被告孙启海向原告陈士启的借款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因被执行人孙启海、杨广山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任玉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其义务。执行中,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案件无法直接执行到位,经申请人同意,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执行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开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冯 涛执行员 韩 军执行员 杨增超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