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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民初1711号

沈阳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政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政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1711号原告沈阳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法定代表人夏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武汉德,男,1960年2月16日,汉族,系公司总经理,现住新民市。被告田政宇,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政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玉文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洪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