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591号原告济宁市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泰花园分公司。负责人梁汝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东梅(特别授权),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亚超。本院在审理济宁市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泰花园分公司与被告王亚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市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泰花园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25元由原告济宁市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泰花园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孔翠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