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590号原告孙新芳,女,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告河南豫北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新芳与被告河南豫北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新芳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豫北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新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新芳撤回申请。审���长王忠文
审 判 员 李莎莎
人民陪审员 郭培培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方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