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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2民初428号

当阳市河溶镇建国村村民委员会诉吴红富等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当阳市河溶镇建国村村民委员会,吴红富,张华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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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2民初428号原告当阳市河溶镇建国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当阳市河溶镇建国村。法定代表人任光月,该村村主任。被告吴红富。被告张华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当阳市河溶镇建国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吴红富、张华庆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当阳市河溶镇建国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红富、张华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当阳市河溶镇建国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当阳市河溶镇建国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吴红富、张华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当阳市河溶镇建国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望鹏飞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卫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