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刑更61号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刑更61号罪犯杨超,现在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2014年5月22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超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17年2月17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于2015年12月1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于2016年1月5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杨超自投改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本院对其予以假释,并提供了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同改罪犯证词和罪犯个人计分考核台帐、改造小结、普法教育学习心得、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以及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审查表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超自投改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同改罪犯证词、罪犯个人记分考核台帐、改造小结、普法教育学习心得、罚金缴款收据、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假释提请审查表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杨超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超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晓玲

审 判 员  万 焱

代理

审判员  陈 宁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甜甜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