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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执保135号

郭飞、聂晓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21-03-21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飞;聂晓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3执保135号申请人郭飞,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申请人聂晓月,女,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郭飞诉被申请人聂念东、聂晓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飞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聂晓月在贵州省残联的财政工资、位于贵阳市保利云山国际的7-30-3号住房和位于省残联家属楼集资房401号及403号(以价值80万元的财产为限),并提供了担保物。

本院认为:申请人郭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聂晓月价值8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登记在申请人郭飞名下的贵C×××××号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李晓倩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