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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民初553号

张金池与衡水天衢路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杜志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4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金池,衡水天衢路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杜志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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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民初553号

原告:张金池。

被告:衡水天衢路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邓庄乡东庄村。

法定代表人:闫志猛,总经理。

被告:杜志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池与被告衡水天衢路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杜志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池于

二0一六年四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金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元,��全费340元,共计621元,由原告张金池负担。

审判员  张立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郝彦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