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5民初1010号之一

徐世海与薛玉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21-05-12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世海;薛玉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05民初1010号之一 原告徐世海,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委托代理人韩建军,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军。 被告薛玉萍,女,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本院依法作出(2016)苏0505民初第1010号民事裁定。 因双方当事人经庭外和解,被告已履行完全部赔偿义务,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薛玉萍房屋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薛玉萍名下的和乔丽晶5幢303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朱 书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梦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