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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4092号

钱奎与位小磊、朱小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20-12-02
所属地区
安徽省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钱奎;位小磊;朱小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4092号

原告:钱奎,男,1974年7月5日生,汉族,泗县人,住泗县玉兰**。

被告:位小磊,男,1981年9月10日生,汉族,泗县人,住泗县。

被告:朱小星,男,1983年9月12日生,汉族,泗洪县人,住泗洪县。

原告钱奎与被告位小磊、朱小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博、

代理

审判员张小培、

人民陪审员付静思合议审判,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钱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位小磊、朱小星经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奎诉称:2013年11月1日,被告位小磊、朱小星因需要向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个月,月利息5分。借款到期后,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偿还欠款,但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据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位小磊、朱小星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9933元(剩余利息按月息20‰计算,自2015年11月17日起计息至本金清偿结束之日止)。钱奎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被告位小磊、朱小星向原告钱奎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2013年11月1日,位小磊、朱小星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约定借期2个月,利息每月1000元,逾期每天支付违约金200元;周民作为担保人签字,并于借款到期后,周民确认于2014年7月28日在借条上签字由其把本金付清。被告位小磊、朱小星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对当事人所举证据进行审查,对本案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所举证据,真实、有效且与本案有关联性,应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以下事实:两被告和原告侄子系朋友关系,2013年11月1日,被告位小磊、朱小星从原告钱奎处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为2个月,月息1000元,逾期每天支付违约金200元,被告位小磊、朱小星当场向原告钱奎出具借条并署名,并由周民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后担保人向原告重新保证自己于2014年7月28日偿还本金。被告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被告位小磊、朱小星欠原告钱奎借款本金20000元,有被告位小磊、朱小星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位小磊、朱小星理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原告诉求两被告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位小磊、朱小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钱奎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由被告位小磊、朱小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均

代理

审判员  张小培

人民陪审员  付静思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姚乐乐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欠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