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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云执民字第138号之二

梅小平与周世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20-10-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梅小平;周世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云执民字第1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梅小平,女,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

被执行人:周世良,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本院依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丽云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5日10时至2016年4月6日10时在云和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周世良所有的浙江省云和县白龙山街道马鞍山路100号405室房产及马鞍山路128号店面。2016年4月6日叶秋(身份证号码:)以76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周世良所有的浙江省云和县白龙山街道马鞍山路100号405室房产及马鞍山路128号店面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叶秋所有。买受人叶秋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 津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姜晓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