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402执332-3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兴支行(原枣庄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负责人:孙XX,行长。
被执行人:程XX。 本院在执行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兴支行与程新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程新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中止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市中商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宇宏
审判员 : 王 珲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 周 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