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禹执字第2015-1490-1号
申请执行人:蒋秋霞,女,汉族,生于1966年3月23日,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孟小玲,女,汉族,生于1970年11月14日,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李春花,女,汉族,生于1971年1月21日,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蒋秋霞申请被执行人孟小玲、李春花民间借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禹民一初字第270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李春花所有的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青岛天地汇合娱乐有限公司250万的股权。
审判员 :李俊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彭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