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3843号之一原告范若鹏,男,1979年8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刘冰,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云峰,男,1982年7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若鹏与被告卢云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若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诉讼费6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燕枫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居晓雯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