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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3843号之一

范若鹏与卢云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20-10-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若鹏;卢云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3843号之一原告范若鹏,男,1979年8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刘冰,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云峰,男,1982年7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若鹏与被告卢云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若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诉讼费6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燕枫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居晓雯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