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02民初525号

唐东旭与柴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东旭;柴静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702民初525号 原告唐东旭,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被告柴静静,女,汉族,1982年4月16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东旭与被告柴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柴静静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扣押原告提供的担保人许鹏名下的车牌号为冀G×××××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海龙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