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702民初525号 原告唐东旭,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被告柴静静,女,汉族,1982年4月16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东旭与被告柴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柴静静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扣押原告提供的担保人许鹏名下的车牌号为冀G×××××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海龙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