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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01民初970号

周天清与张太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天清,张太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970号原告周天清,女,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被告张太富,男,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负责人胡山,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天清诉被告张太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天清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天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天清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25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陈虹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唐丽附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