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276号罪犯谭岳生,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9日作出(2004)二中刑初字第16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岳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0日作出(2004)高刑终字第6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岳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万元。2005年4月29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9月14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894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2010)湘高刑执字第272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本院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80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349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岳生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61.7分。2013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被评为优秀互监组长和优秀通讯报道员。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谭岳生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岳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4年10月19日),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光辉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唐菁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