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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0423民初588号

袁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袁某,尚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04**民初588号原告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桂芳,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尚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某负担。

审判员  姜瑞海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任震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