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04**民初588号原告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桂芳,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尚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某负担。
审判员 姜瑞海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任震琨 微信公众号“”
袁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04**民初588号原告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桂芳,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尚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某负担。
审判员 姜瑞海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任震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