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23执6号申请人王某甲,男。法定代理人邱某某(系申请人母亲),女。被执行人王某乙,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邱某某不让被执行人王某乙行使探视权,王某乙依法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甲抚养权不予变更,自2016年4月份开始,由王某乙每月支付350元的抚养费至王某甲年满十八周岁;一个季度支付一次,共计1050元;邱某某配合王某乙每个季度探视孩子一次。邱某某自愿放弃2016年4月以前的孩子抚养费,并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龙陵县人民法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兴荣
审判员 杨选从
审判员 张永福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自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