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272号罪犯江仓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4月2日作出(2011)益法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江仓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拆,在审理过程中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准许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0月8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44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江仓海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30.2分。2013年被评为优秀学员,2014年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江仓海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江仓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32年12月2日),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光辉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唐菁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