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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民初534-3号

王燕与林宝东、林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燕,林宝东,林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534-3号原告王燕。被告林宝东。被告林舰。

原告王燕诉被告林宝东、林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林宝东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代理

审判员  马娜娜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孟胜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