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534-3号原告王燕。被告林宝东。被告林舰。
原告王燕诉被告林宝东、林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林宝东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代理
审判员 马娜娜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孟胜男 来源:百度搜索“”
王燕与林宝东、林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534-3号原告王燕。被告林宝东。被告林舰。
原告王燕诉被告林宝东、林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林宝东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代理
审判员 马娜娜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孟胜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