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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553号

许昌富华玻璃有限公司与河北叶氏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昌富华玻璃有限公司,河北叶氏玻璃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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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553号

申请执行人:许昌富华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县蒋李集镇。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678119-9。

法定代表人:寇红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叶氏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城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755594-5。

法定代表人:叶若一,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昌富华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叶氏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许昌富华玻璃有限公司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黄骅市���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刘顺悦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孟庆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