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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6执125号

张燕刘仲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燕,刘仲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6执125号申请执行人张燕,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白能彩,女、汉族被执行人刘仲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燕与刘仲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燕委托白能彩于2016年03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27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刘仲伟给付申请人张燕借款20000元。本院于2016年03月03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03月04向被执行人刘仲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相关义务并缴纳执行费2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仲伟于2016年04月11日给付申请人张燕案件款20000元,并缴纳了执行费2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共计600元。同日申请人张燕的委托代理人白能彩领取了全部案件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2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生龙

代理

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若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