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447号罪犯覃作,男,壮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柳城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赔被害人许某等21人人民币45.8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4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2年2月2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覃作减刑一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覃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覃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11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5.5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覃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覃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赔被害人许金德等21人人民币45.82万元不变(刑期至2021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曙光
审判员 肖四平
审判员 许志成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文胜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