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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非执字第62-6号

韩红斌与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韩红斌,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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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非执字第62-6号

申请执行人:韩红斌。

被执行人: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西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斐,该公司总经理。韩红斌与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菏泽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24日作��(2014)菏仲裁字第309号裁决书,裁决利达公司向韩红斌支付工程款20200元及利息,并承担仲裁费727元。因利达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韩红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冻结了利达公司在浦发银行重庆大坪支行账户内存款23580元,利达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主动履行了应付款项,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解除了冻结的上述款项,韩红斌于2016年4月13日领取了应得的案件款23377元并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利达公司履行了全部义务,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菏泽仲裁委员会(2014)菏仲裁字第309号裁决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院在规定期间内将案件款全部过付给申请执行人韩红斌,故本案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菏泽仲裁委员���(2014)菏仲裁字第309号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肖冰

审判员  李玉广

审判员  赵国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