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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刑更277号

周艳抢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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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277号罪犯周艳,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4日作出(2009)长中刑二初字第00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周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4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复字第9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2009年12月31日交付执行。该犯系累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3月10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116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452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艳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63.5分。2013年被评为全省改造积极分子和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被评为优秀互监组长。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周艳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32年5月2日),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光辉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唐菁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