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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919号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盛春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盛春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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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919号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唐海斌。被告盛春杭。

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盛春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盛春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盛春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王萌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纪娟 关注公众号“”